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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律师代理河北省最大的非法收购羚羊角案宣判
2019-09-11  |  来源:河北企业法律顾问网  |  浏览:1076
摘要:案情介绍:1992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到内蒙古满洲里市共花费4万余元收购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高鼻羚羊角约60公斤。2002年张某又到满洲里市花费11万元从刘某处收购了高鼻羚羊角100余公斤。2008年4月,张某因需用钱出售了55公斤羚羊角,得款27万余元。后案发...

案情介绍:1992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到内蒙古满洲里市共花费4万余元收购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高鼻羚羊角约60公斤。2002年张某又到满洲里市花费11万元从刘某处收购了高鼻羚羊角100余公斤。2008年4月,张某因需用钱出售了55公斤羚羊角,得款27万余元。后案发,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扣押未出售羚羊角1318根,经鉴定价值3954万元。张某被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律师分析:河北资深刑事律师邢庆军认为,张某在没有国家许可的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羚羊角,其为了赚取差价,以购买中药材名义收购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高鼻羚羊角,且数量很大,涉案价值高达3954万元,并在2008年将部分羚羊角出售,该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41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关于涉案羚羊角鉴定价值问题,根据《林业部关于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便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的规定,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倍执行,导致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另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方法》通知(林护字[1992]72号)的规定,高鼻羚羊的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为6000元。高鼻羚羊又名赛加羚羊,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角为其有特殊利用价值的部分,其价值按照高鼻羚羊资源管理费的80℅折算,故一根羚羊角的价值为30000元。在涉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并不根据羚羊角的中药市场价格评定其涉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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