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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睿律师通过仲裁成功为国企追回经济554万余元
成功案例
2021-06-21  |  作者:邢庆军  |  浏览:699
摘要:案情简介:2015年,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企)承建了浙江某环保科技股份公司的位于邢台和承德的两个热电联产烟气脱硫工程中的土建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包工包料,并对承包施工范围、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和风险承担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时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单张设计变更单直接费超过20万元,可考虑增加超出部分金额。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特征不符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双方在到底哪一方违约、是否应增加工程款以及剩余工程款应否支付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经过长时间的协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企)承建了浙江某环保科技股份公司的位于邢台和承德的两个热电联产烟气脱硫工程中的土建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包工包料,并对承包施工范围、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和风险承担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时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单张设计变更单直接费超过20万元,可考虑增加超出部分金额。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特征不符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双方在到底哪一方违约、是否应增加工程款以及剩余工程款应否支付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经过长时间的协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崇睿律师所邢庆军、许先蕊律师代理该案。邢庆军、许先蕊两位律师介入后,阅看了案涉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收集整理了大量的项目施工材料,查阅了大量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论证,提出了因违反招投标法招投标无效、施工合同无效、招标时没有施工蓝图及工程量清单不准确缺项导致固定总价包而不死等观点,认为河北某建筑公司不存在违约,浙江某环保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增加的施工费用应该调整,经过制定详细的仲裁方案,于2017年11月代理建筑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启动了仲裁程序,要求支付合同内的剩余工程款和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款。

浙江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工程属固定总价包工包料承包,河北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土建工程范围及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明确具体,在承包范围之外若有增加工程,双方在合同上也有约定,即单张设计变更单直接费超过20万元,可考虑增加超出部分金额,同时还要考虑河北某建筑公司投标时的承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河北某建筑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无正当理由,且属风险承包范围。

经过仲裁开庭及庭后多次调解,通过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于2019年1月达成了调解意见,浙江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个项目工程款(含增加工程款)554万元,为河北某建筑公司减少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对律师的代理工作表示满意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