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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睿律师成功代理建工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近300万元
成功案例
2021-06-21  |  浏览:742
摘要:案情简介:2012年5月12日,实际施工人高某挂靠石家庄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石家庄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某住宅楼项目1-4#住宅楼,合同约定承包形式采取包工包料,单方造价按850元/㎡结算。合同签订后,高某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了施工建设,并支付了材料款、人工费等成本。该项目1-4#住宅楼于2015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高某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杜某进行了结算,确认建筑面积共计22850.51㎡,工程款合计为19868912.43元,增加变更签证35万元余元。在施工过程中,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现金、以车抵债方式共计支付17722285元,尚欠近250万元尾款未支付。

2012年5月12日,实际施工人高某挂靠石家庄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石家庄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某住宅楼项目1-4#住宅楼,合同约定承包形式采取包工包料,单方造价按850元/㎡结算。合同签订后,高某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了施工建设,并支付了材料款、人工费等成本。该项目1-4#住宅楼于2015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高某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杜某进行了结算,确认建筑面积共计22850.51㎡,工程款合计为19868912.43元,增加变更签证35万元余元。在施工过程中,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现金、以车抵债方式共计支付17722285元,尚欠近250万元尾款未支付。后,高某自2014年开始便走上了艰难的讨债之路,但均无果,无奈之下,高某找到了崇睿律师所求助。

崇睿所邢庆军、楚颖律师接待了高某,认真听取了案情,阅看了施工材料,经分析认为:本案中,虽然高某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结算确认手续,但是仍旧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证明高某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以及杜某与其签订结算确认的效力,且本案自2016年4月27日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后,开发商再未支付,诉讼时效衔接存在瑕疵,仍需进一步补正。针对上述问题,律师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和解决方案,高某搜集补充后委托崇睿律师代理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中,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了高某不是适格原告即不是合同主体、建筑施工面积不确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等抗辩意见,法院组织双方围绕上述庭审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论述。因诉前代理律师已经分析并预测到了对方的抗辩理由,并有针对性的进行了证据准备,故对方的抗辩理由均未得到法院的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基本上支持了高某的全部诉请。

通过代理该案,崇睿律师凭借在建设施工领域专业的、精准的法律服务和认真负责的匠心精神,说服审判人员采纳了我方的观点,作出了符合事实的认定,做出了公平公正的裁决,为高某挽回经济损失近300万元,取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和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