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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致企业告知书之 新型肺炎疫情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及对策
2020-02-06  |  作者:邢庆军律师  |  浏览:653

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致企业告知书之 新型肺炎疫情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及对策

前言:2020年新年伊始一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称:新型肺炎)疫情从武汉蔓延到全国,各地政府“封城封路”、“延期复工”等各种管控通知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30日下发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要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无疑必然导致建筑类施工企业无法按时开工,一些建设工程项目势必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根据目前疫情情况来看该不利影响可能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这种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会面临建筑工人不能如期返岗施工合同能否按时履行工期可否顺延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及风险,而这些风险又如何应对防范,希望我们整理的下文内容能够让您做到未雨绸缪

 

一、新型肺炎疫情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建设施工领域,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颁布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明确将“不可抗力”定义为: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新型肺炎疫情而言,首先,该疫情的突然爆发并不能被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预见;其次,从疫情爆发至今,尚无特效药进行治疗,也无有效方法阻止传播,当事人是无法避免的;再次,当事人也无法根据合同约定对政府采取的管控措施导致民工流动受限、项目推迟复工等予以克服和解决。因此,我们认为,新型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但施工企业能否以此为由作为免责事由,则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并结合不同地区的疫情严重程度、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具体分析。

二、企业因新型肺炎面临的复工风险及应对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听课。鉴于防控新型肺炎疫情的需要,大多数地方政府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一级响应,并下发了通知,要求企业推迟复工,并且限定了最早复工的时间。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复工,工人返岗加速了人员流动,不利于疫情的防控,企业可能会面临被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的风险。江苏南通市一家纺织厂因提前复工,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只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为由,对该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如果,因企业提前复工导致发生疫情传播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还要承担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因提前复工导致疫情传染致人重伤、死亡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应对措施:

1、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规定要求复工,及时关注政府发布的新规定、新政策,坚决不能突破政策底线;

2、通过微信工作群、QQ群、电话、办公软件等摸排掌握所有员工的情况,包括现处地域、行程轨迹、本人及家属的身体健康状况,为复工做充分准备;

3、通过企业内部各种交流平台向员工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国家管控政策以及疫情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责任等;

4、企业应当及时下达外来务工人员延期返程的指令,非特殊工程项目或行业不得要求员工提请返工。

三、企业因新型肺炎面临的用工风险及应对

因疫情管控政策可能会导致劳动力流失短缺和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等劳动用工问题,因假期延长,还会引发工资发放、劳动关系处理、延长假期、工伤认定等方面的纠纷。

应对措施:

1、对员工的思想动态进行摸排,防治复工时出现辞职潮,影响复工;

2、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理清假期延长的性质,掌握工资发放的标准,做好统筹工作,防止出现劳资纠纷;

3、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一定要依法依规与该部分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及解除后的经济补偿等事宜,并协议形式予以确认。若劳务用工是分包给其他专业劳务企业的,建议及时与分包单位就劳务用工问题的处理进行商谈。

四、企业复工后面对新型肺炎的风险及应对

鉴于目前疫情的严峻形势,即使复工后,防控措施仍旧不能放松。针对施工企业的特殊性,需要采取以下复工防控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人员出进。

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登记,杜绝有发热现象的疑似人员以及来自湖北区域或与该区域人员有过接触的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每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口罩发放、消毒处理等。

2、对施工现场实行特殊时期的规范化管理。

制定落实疫情防控制度各班组确定第一责任人禁止参与或组织群体性集聚活动禁止面对面或近距离就餐每日定期对建筑工人的生活区、作业区等区域进行全面消毒和卫生清洁;建立应急防控制度,一旦发现有建筑工人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排查该人员的过往接触史,并将该人员及与其有接触的人员予以隔离,同时将情况上报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

3、工作方式灵活掌握。

对公司内部员工岗位进行梳理人事、行政、财务等后勤工作人员,企业可采取远程办公形式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安排

五、企业因新型肺炎面临的对外合同履行风险及应对

因疫情管控政策可能会导致部分建设工程出现工期延误、原材料设施设备成本增加等合同履行风险

    应对措施

1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联系,将疫情及工程和本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情况进行沟通报备

1)工期延误方面,施工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动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并做好相应的签证及书面证据保存工作。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关于不可抗力的证明;建设单位下发停工的书面通知;施工企业申请工期顺延的书面文件;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施工进度及合同履行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双方或三方往来的记录(例如:微信短信通话记录、视频会议纪要、签证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发送及接收证明等。

2)施工成本增加方面,施工企业一方面需要及时询问已经签订正在履行中合同的材料、设施设备供应商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了解其后续履约能力;一方面需要关注市场上关于原材料、设施设备的价格,提前做好预案(例如:与之前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就价格是否调整予以确认,或者在适当的价格基础上对相关材料或设备进行一定的囤积等),以防范疫情过后价格可能出现上涨的风险。

2积极与相关合作方进行商谈,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商谈结果

  针对疫情以及防控政策给工程施工带来的影响,各方应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是否变更、如何变更、损失如何承担等问题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处理结果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

3尽力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影响,避免损失扩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条约定可知,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针对本次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施工企业应对根据施工现场所在地的疫情状况、政府采取的管控措施、建设工程实际需要等方面综合判断工程建设所需的人工、材料、设施设备等使用量,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施工成本,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4、收集保管各项与疫情有关的政府决定政策规定等,提前做好不可抗力的证明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并不必然全部免责,需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结合个案情况确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与不可抗力有关的证明。针对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建议施工企业搜集当地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及延期复工通知封城封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等文件。

 

结语:疫情防控,我们与您同在!我们用法律做您的坚实可靠的守护者!我们坚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定会取得胜利!


         作者 邢庆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