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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将物品归还被害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9-09-30  |  浏览:579

盗窃后将物品归还被害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的人认为拿了别人的东西,然后再还回去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有的情形是的但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拿人针头线脑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一旦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和情节既要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还得承担法律责任,下面就一个小案例分析一下。

案情简介:张某,23岁,工作于某某饭店,有一天见一客人将一个文件袋放在其坐的沙发上,张某趁客人去卫生间的时间,将文件袋偷偷的拿走了,到没有人的地方打开看,里面放这一块手表,后经上网查询价值五千元,遂起了贪心,但是又担心东窗事发,于是又将文件袋连同手表又悄悄的放了回去。饭店经理通过监控发现张某的行为,劝其自首,在经理的劝说下,张某去公安机关自首,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通过摄像头监控录像证实了张某陈述的事实。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张某委托律师为其向检察院递交了不起诉决定申请,检察院经过核实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

结合案情分析一下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如何量刑,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23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将物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已经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即有主观上的故意又有客观的犯罪行为,且涉案金额亦达到了法定“数额较大”的规定,满足了盗窃罪的主客观要求(见刑法第264条规定)。其将物品返还被害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积极退赃的行为,其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分析,犯罪嫌疑人张某盗窃物品价值五千属于数额较大,犯罪后积极退赃,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且认真悔罪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故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张某一个从新改过的机会。因此,因一时贪念盗窃他人物品者应积极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自首,认真反悔才是最正确的处理方式。

法条参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