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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速递| 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即将问世
2020-05-13  |  浏览:721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 法佬汇俱乐部


前 言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发言人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的。


我国现行民法领域最基本法律规范是《民法总则》。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编纂民法典列入了调整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作为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并沿用至今。

 

一、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即将问世


每个人的每项权利,在每时每刻都受到民法的保护,出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以此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在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中,平等与保护是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如强化对他人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宣誓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规定成年监护制度,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等。此外民法典草案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二、各编内容


各编有各编的特色,与以往民法总则时代相比起来,变化可谓一目了然:

 

01

总则编(1-204):基本保持总则结构与内容

 

总则编草案共10章、204条,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同时,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

 

02

物权编(205-462):亮点突出

 

——对居住权制度有关规定。物权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居住权制度:“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或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无房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对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权。”居住权设置目的是实现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4章规定居住权的意定性,并没有涵盖并照顾到社会中配偶、老人、孩子等群体的居住权,因为这些主体的弱势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进行合同约定;法定居住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共创文明未来的大趋势下,法定居住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能够保护广大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利益,有利于创造和谐的家庭关系。

 

——对流押、流质有关规定。物权编草案二审稿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草案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03

合同编(463-988):占据民法典半壁江山

 

——“禁止高利放贷”拟入法:对于高利放贷问题,民法典草案作出了强硬回应。此前合同编草案二审稿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将这一款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

 

一是增加规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是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保理人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三是完善同一应收账款有多个保理人时的受偿规则,规定: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04

人格权编(989-1039):人格权独立成编

 

在小编还读书时候,人格权是否需要独立成编就已经成为学术界激烈争论的焦点,几年过去这一问题最终尘埃落定。

 

王胜明委员认为,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民法对人身权和财产权并重的发展方向。左中一委员表示,人格权编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具体体现。李巍委员表示,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一大创新,体现了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的中国特色。

 

——预防职场性骚扰问题的立法有了最新进展。此前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为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民法典草案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随着近期曝出个别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消息,社会各界对完善法律法规防止、惩治性骚扰行为的呼声进一步高涨。建立防止性骚扰的“防火墙”,必须明确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单位、场所的有关责任。

 

——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增加了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的内容。相关条款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05

婚姻家庭编(1040-1118)

 

——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一规定。对此,民法典草案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对此,民法典草案删去这一规定。

 

——明确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为更好解决“是否婚前如实告知患病情况”的认定困难问题,民法典草案删去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孟强表示,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更多是对结婚登记的要件形式进行审查,而婚姻登记机关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定职权对于一方是否健康、是否隐瞒重大疾病等事实进行核实和认定,所以这项职权交由法院来行使更有可操作性。

 

06

继承编(1119-1163)

 

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便于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07

侵权责任编(1164-1258)

 

——自甘风险。《民法典(草案)》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损害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私力救济。《民法典(草案)》第1177条作出了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适用不当的问题,因此必须对私力救济严格限制。

 

——高空抛物。《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作出了规定,对高空抛物坠物零容忍!民法典草案进一步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将保障责任落实到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此处将“建筑物管理人”责任主体明确。

 


三、立法过程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可谓艰难!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总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表示,由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交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合并后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在回应记者关于2020年立法规划提问时,岳仲明再次表示,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民法典草案将提请2020年3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将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鉴于发生新冠肺炎重大疫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适当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具体开会时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

 

四、写在最后


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秩指出;“民法典的编纂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是一件大事。单从立法技术角度讲,就算是以成文法为法律传统的国家,也未必就一定需要有一部民法典。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决定要编纂民法典,其实是给自己出了一道测试题,它要检验立法机关的立法理念,要检验民商事审判的水准,要检验法学尤其是民法学研究的水平,从某种意义来讲也是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软实力的一次检验。在这次检验中,究竟能够交上一份什么样的答卷,影响是相当深远的。”
 

让我们拭目以待,期盼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