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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不同意调岗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2020-08-21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浏览:772

李某问:我去年8月应聘到某公司上班,刚开始一切都很好,今年8月签订了五年劳务合同。但是现在我公司在崇仁开设了分公司,要调我去那边工作,我不同意,公司说不同意就解雇我并且不用付赔偿金。我想请问一下公司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答:公司这么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35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据此,公司要变更李某的工作地点,就必须事先与李某协商,并以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而实际情况是公司未与李某协商,就单方面作出变更工作地点的决定,这无疑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李某有权拒绝执行该通知。公司说若拒绝调动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是威胁。依据法律规定,即使李某拒绝到公司分部工作,公司也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签订合同时具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李某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只要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变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理由,公司就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