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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环境下的若干法律问题
2020-02-01  |  浏览:651

新型肺炎环境下的若干法律问题

转自 稼轩律师

一、
合同管理

1. 商品广告中对防治突发传染病做虚假陈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突发传染病、严重误导民众的违法行为,除依据《合同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的增加赔偿。此外,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且从其爆发至今,尚未确定确切的传染源,亦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其传播及治愈患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

3.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免责?

答: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疫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以前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此外,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责。

4.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5. 合同当事人面临疫情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答: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即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对方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诉讼活动

6. 当事人因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答: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7. 当事人因疫情耽误上诉怎么办?

答:《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不变期间有: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

(2)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间;

(3)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异议期间;

(4)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间;

(5)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间;

(6)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7)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8)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向法院申请顺延,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据此,我们认为上诉期间可申请顺延,但为减小不被法院准许的风险,建议尽早联系法院表达上诉意向。

8. 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答: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本问题中提及的均为法院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9. 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之一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按照该规定之制定精神,本次疫情防治专用资金和物资亦不得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遇此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三、
行政管理

10. 什么是I级响应?

答:I级响应是指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属于最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主要的法律依据,该法律同时规定了政府部门划定控制区域、疫情控制措施、流动人口管理、交通卫生检疫、信息发布和维护社会稳定等职责和权力。

此次新型肺炎疫情来势凶猛,截至1月26日下午6时除了尚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的西藏自治区外,其余30个省市自治区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一级响应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会面临从严从重的处罚。

11.  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12.  转发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对于疫情的不实介绍,会否涉及社会治安法律风险?

答:会。尽管在传播谣言的过程中,传播者可能并不知道自己所传播的言论属于谣言,但这并不影响传播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是散布谣言的行为,只要认定行为人传播谣言的行为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程度,便可以依据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惩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传播谣言的行为有存在明知是谣言而传播的话,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13.  如何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答:当前对于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认定标准认识不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扰乱互联网公共秩序一般以同一网络谣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作为入罪判断的标准。社会治安案件的认定标准按照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大环境确定,当前形势必然一切从严。

14.  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拦路阻截他人会否存在违法风险?

答: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所有的民事主体在社会中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人在没有法定事由(正当防卫)的前提下均不得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关于疫情的防控工作包括隔离、管制、限制通行自由等均属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均无权实施。一旦实施上述行为,将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处罚。

15. 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为由,私自开拆他人邮寄物品的,会否存在社会治安法律风险?

答:会。邮件的安全涉及公民的个人信息秘密,任何民事主体均无权进行私拆,否则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16. 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的,构成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答: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属于I级响应的紧急状态。所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命令及决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情形,如果拒不执行可能会被认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7. 对被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7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8.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各单位或个人有何义务?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19. 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会面临处罚吗?

答:会。《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会面临处罚吗?

答: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1. 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会面临什么处罚?

答: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22. 拒绝配合检疫防疫工作会面临何种处罚?

答:启动一级响应后,政府会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等。来往车辆对于检疫或者其他防疫工作必须配合,不得拒绝。

23. 疫情爆发时,政府可以临时征用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吗?

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四、
劳动用工

24. 用人单位可否以“从武汉来”为由拒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从武汉来的劳动者,已经过医学观察及采取其他必要预防措施,并经权威医疗机构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当然,该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录用条件的除外。

25. 劳动者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综上,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仅以员工接受相关防控措施就单方调岗调薪缺乏法律依据。

26. 劳动者被隔离或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通知》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但是,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27. 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28. 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29. 用人单位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的,可否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陕西省范围内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

若确需裁员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30. 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

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鉴于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31. 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的治疗期内如何发放工资?

答:员工被隔离期间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详见后文第24题问答。

32. 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员工无法按时返岗时,工资应该怎么发?

答: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少地方已经采取交通管制等方式,若员工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工且时间较长的,或者职工从疫情发生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等。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各地政府部门若出台相应政策,则可以按照当地政策执行,比如北京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明确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33.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受感染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此,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应认定为工伤。

34. 个人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有无补助?

答: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35. 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6. 在肺炎疫情防控的背景之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先行安排员工休年假,以后另行进行补班?

答:用人单位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先行安排员工休假,以后另行进行补班。员工休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发放全薪。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员工申请年休假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单,消假单等。

若员工不同意该安排,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7.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并未改变2020年春节法定节假日仍是3天,即农历正月初一【1月25日】、初二【1月26日】、初三【1月27日】1月24日、28日、29日、30日,这四天本来就是调休。

所谓延长期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就是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三天;但有的地方也有不同规定,比如苏州,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要求当地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

延长的这几天法律性质为何?我们认为,首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它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其次,它也不属于休息日。这几天所谓延长假期的法律性质属于为疫情防控采取的隔离措施。

基于以上分析,这几天未休假的不存在双倍工资、三倍工资的问题,也不存在补休必要,支付正常工资即可。

然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这三天若不能休假,企业安排员工上班的,企业则需要安排补休;若不能补休,未休假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若参照2015年人社部关于9月3日全国放假期间劳动者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那就是要么补休,要么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8. 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企业员工被隔离期间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9. 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时效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0.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合理安排生产经营?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41. 假期结束后员工拒绝出差安排,企业如何处理?

答:应当首先分辨员工拒绝出差的理由是否合理。如果出差目的地确实属于疫情严重地区,存在风险,企业则应当允许员工暂缓出差,以其他工作方式替代。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差的,则根据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不服从工作安排处理。

42. 什么是稳岗补贴,企业如何申请?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五、
刑事法律

43.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防疫情药物的名义诈骗,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4. 故意传播本次新型冠状病毒,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5.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6. 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7. 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灾害信息的,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8.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49. 贪污、侵占防疫情款物的,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0. 挪用救灾款后又返还的,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活动中,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2. 受委托代表政府行使职权的人员,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存在刑事风险吗?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3.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或者假药、劣药的,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依据销售金额和情节严重的不同,依法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54. 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5. 违法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造成污染事故的,承担什么责任?

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